-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关闭】
第一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董事长任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为各基层单位和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处。
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职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安全处,对公司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设立安全领导组,各车队和10部车以上的单位设立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标准:
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实际工作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且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车辆驾驶技术性能,熟悉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熟悉车辆驾驶和技术性能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有强烈的责任心,敢于大胆管理,热爱安全管理工作,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各单位应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客运各单位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原则上按每100部车辆2~3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汽车站按照不少于2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家或上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发生变化时,应经公司同意后备案登记。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 全员有责,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权、利紧密挂钩,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全员负责制,采取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管理模式,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使人、机、物、环处于和谐状态,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